李傳印
   郭山澤/漫畫
  秦漢時期建立了一套較為系統規範的官吏任用制度,以防止官吏在履職過程中因血緣、鄉情、親情而以權謀私。其中任官迴避制度的創設,對於預防腐敗具有重要意義。有些研究者認為任官迴避制度創立於東漢時期,其實,在西漢時期迴避就在職官選任的實踐中被應用。也有學者認為自武帝始,朝廷在任命地方官吏時,逐步形成了官員任用時避籍、避親、避近的制度。近年來出土的尹灣漢墓簡牘證明瞭漢代任官要迴避本籍,即刺史不用本州人,郡國守相不用本郡人,縣令、長、丞、尉不用本縣人(參見嚴耕望《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·秦漢地方行政制度》,安作璋、熊鐵基《秦漢官職史稿》)。《後漢書·光武十王列傳》記載“宗室子弟無得在公卿位”,《後漢書·李固傳》載“禁侍中尚書中臣子弟不得為吏察孝廉”。
  在繼承和總結西漢任官迴避相關做法的基礎上,東漢桓帝時頒佈了“三互法”,這是中國古代規定行政官員任職迴避的第一個成文法規,標志著任官迴避制度的正式確立。
  關於“三互法”的具體內容和條款,文獻記載並不明確。從名稱上看,“三互法”既名“三互”,其任官應該迴避的情況如下:一是避籍,即本籍人士不得到本籍任官。二是避親,即“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”(《後漢書·蔡邕傳》)。兩州人士有婚姻關係者,其本人和家人不能到對方州縣任官,同時兩州人士不得交互為官。據此規定,一種情況是甲州有人在乙州任官,那麼乙州人就不能赴甲州任職;另一種情況是甲州人士在乙州任職,乙州人士在丙州任職,那麼丙州人士則不得在甲、乙兩州任職。三是避近。漢代地方長官任職時既要避籍、避親,還要避近,一些重要的地區和重要的關鍵職位不得由親近的人擔任,如“宗室不得典三河”(《漢書·劉歆傳》),外戚“不宜備九卿”(《漢書·馮野王傳》),不得“封侯與政”(《後漢書·明帝紀》)。
  值得註意的是,漢代的州、郡、縣的屬吏須用本地人(《漢書·蕭何曹參傳》),以解決地方官吏因避籍而導致對任職地環境不熟悉的弊端。
  從文獻記載看,“三互法”在漢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實施。《後漢書·蔡邕傳》唐李賢註引謝承《後漢書》載:漢桓帝時,史弼遷為山陽太守,其妻為巨野薛氏女,以“三互法”自上,轉拜平原相。因為巨野屬山陽郡,史弼自請迴避其妻家之籍,這說明“三互法”當時在官吏任用中得到實施。“三互法”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官吏任用中的任人唯親,但實際操作中有時也成為打擊結黨營私的工具。東漢梁冀被誅,梁冀所連及的“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死者數十人,故吏賓客免黜者三百餘人”(《後漢書·梁冀傳》)。
  漢代創立的任官迴避制度奠定了中國封建社會任官迴避制度的基礎,並被歷代所繼承和不斷完善。任官迴避制度立意雖然在於防止官吏之間相互勾結,但客觀上對於預防腐敗有積極意義。司馬光在《資治通鑒·漢紀四十九》講述“三互法”後評論:任官避籍、避親和避近規定,在一定程度上使地方官吏擺脫血緣、親情關係的影響,能夠秉公行政,但是從西漢中後期開始,察舉徵闢制反其道而行,已蛻變為貴族官僚引用親故、招納朋黨的合法工具,使官吏選任制度遭到嚴重破壞。
  據《後漢書》相關記載,竇太后在和帝即位後臨朝稱制,其“父子兄弟並居列位,充滿朝廷”,“刺史、守令多出其門”。到東漢後期,宦官更是遍植黨羽,宦官單超的“兄弟姻戚皆宰州臨郡”,其他宦官也是“宗族賓客虐遍天下,民不堪命”。
  “三互法”規定任官迴避,不能不說是在原來的任官制度遭到破壞後,對這種政出私門腐敗局面的一種制度上的補救。如何才能真正遏止貴族官僚任人唯親的腐敗局面,這是歷代統治者不得不面對而且必須解決的問題。
  (供稿:中國社會科學院“中國曆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”課題組,課題主持人:卜憲群)  (原標題:官員任命“三避”:知易行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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